57.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線交易係指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且於該消息未公開前,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
(B)有正當理由相信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已經公開後,再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非屬內線交易
(C)期貨業同業公會之受雇人不在內線交易禁止對象之列
(D)內線交易禁止之對象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之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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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09), D(5), E(0) #233637
統計: A(4), B(5), C(109), D(5), E(0) #233637
詳解 (共 1 筆)
#2761739
期貨交易法
第107條
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n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n東。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六、喪失前五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七、從前六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n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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