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留職停薪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均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 B(752), C(19), D(5), E(0) #164795
統計: A(86), B(752), C(19), D(5), E(0) #164795
詳解 (共 3 筆)
#875398
第 5 條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
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 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 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 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五條之規定辦理。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 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 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 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五條之規定辦理。
5
0
#743641
請假規則第五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