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逃漏稅捐行為與洗錢罪之關聯性,下列何者正確?
(A)逃漏稅於我國尚非洗錢罪之前置犯罪
(B)與逃漏稅相關之交易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
(C)為製造營業假象而虛開發票,不屬於洗錢罪之前置犯罪
(D)逃漏稅之相關交易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門檻者,應申報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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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448), C(110), D(607), E(0) #3142597
統計: A(76), B(1448), C(110), D(607), E(0) #3142597
詳解 (共 4 筆)
#5990216
有人知道D錯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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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076
-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 前置犯罪納入: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第 3 條將《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逃漏稅捐罪)納入「特定犯罪」(即洗錢的前置犯罪)範圍。
- 行為判定:若行為人明知財產為逃漏稅之犯罪所得,仍進行隱匿、掩飾或移轉等行為,藉此逃避刑事追訴或製造合法來源假象,即可能構成洗錢罪。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逃漏稅(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目前已是我國洗錢罪之前置犯罪。
- ❌ (C):虛開發票、虛設公司以製造營業假象,往往涉及《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幫助逃漏稅)或第 41 條,這些行為被視為隱匿犯罪所得的常見手段,屬於洗錢犯罪的範疇。
- ❌ (D):申報義務的邏輯不同。達到門檻(50萬台幣)應申報的是「大額通貨交易」(CTR);而只要發現有洗錢疑慮(不論金額),應申報的是「可疑交易」(STR)。並非只要達門檻就等同於申報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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