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B)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C)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
(D)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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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03), C(14), D(72), E(0) #1385954

詳解 (共 4 筆)

#2340419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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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         上訴二審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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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129
關於2f個人認為D選項錯誤的理由應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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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807

補充2f:

(a)選項 規定在444-1第五項,即便不提出上訴理由書,也不能駁回,但第二審法院可以依照447條攻擊防禦方法不適時提出義務違反規定,阻絕當事人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b)選項 規定在44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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