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於 109 年修訂的重點為何?
(A)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學生應參與自身 IEP
(B)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學校應實施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
(C)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 2 歲
(D)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增列幼稚園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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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247), C(195), D(53), E(0) #3107998
統計: A(535), B(247), C(195), D(53), E(0) #3107998
詳解 (共 6 筆)
#5939595
(C)出自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為102年修正) (112年全文修正,此內容修改為第26條)
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原本三歲)
目前特殊教育法第23條全文修正為:
1.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2.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第26條修正為:
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3.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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