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下列何項不是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發票年月日
(B)受款人
(C)無條件擔任支付
(D)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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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2), C(25), D(11), E(0) #631784

詳解 (共 2 筆)

#2367373
票據法 規定未載明受款人 以執票人為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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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094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D對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C對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A對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B錯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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