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司法院大法官應具有下列何種資格之一?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10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律師10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曾任立法委員9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4.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A)123
(B)234
(C)134
(D)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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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1), C(211), D(180), E(0) #135331
統計: A(20), B(21), C(211), D(180), E(0) #135331
詳解 (共 1 筆)
#235692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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