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下列何者具有「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
(A)監察委員、地方縣(市)首長
(B)立法委員及地方議會議員
(C)各部會首長
(D)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884), C(38), D(26), E(0) #135337

詳解 (共 3 筆)

#519742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5
0
#3738699

地方制度法33條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11
0
#519743
第 134 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