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我國宣戰權之行使程序是:
(A)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佈
(B)總統宣佈→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
(C)總統宣佈→行政院會議議決→國防部議決
(D)國防部議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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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38), C(8), D(43), E(0) #135346

詳解 (共 1 筆)

#113786

憲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三十八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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