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如郵件尚在原寄局,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付撤回費,資費全數退還
(B)免付撤回費,資費退還二分之一
(C)應付撤回費,資費退還二分之一
(D)免付撤回費,資費亦全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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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2), B(387), C(382), D(2516), E(0) #961466

詳解 (共 4 筆)

#1483156

郵務營業規章第72條之1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封出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並免付撤回費。 
三、郵件已到達投遞局,尚未投遞者,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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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七十二條寄件人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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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之一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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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235
第七十二條之一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離開原寄局,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免付撤回費。但原付資費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 
三、郵件已到達投遞局,尚未投遞者,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但原付資費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 
申請撤回之國內快捷郵件係報值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報值費,不予退還。
第七十二條之二寄件人交寄之國際快捷郵件,經海關或安檢查驗不准出口者,通知寄件人至原寄局領取。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國際快捷郵件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離開原寄局,但尚在我國境內,經截留退回者,扣除原寄局與退回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郵件已離開我國境內,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快捷郵件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國際快捷郵件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或經寄件人申請撤回,寄達之國外郵政如要求應支付退回費時,寄件人應負擔退回郵件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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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8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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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郵務營業規章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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