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對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
(B)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C)行政處分之廢止是指對合法處分
(D)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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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99), C(73), D(2593), E(0) #561270

詳解 (共 3 筆)

#2011529
合法廢除向後失效 違法撤銷溯及既往口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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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63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4條(授益處分行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第125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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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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