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某甲意圖勒贖而擄走某乙,並將其綑綁置於山上空屋後,通知某乙之家屬給付贖款,惟尚未取得贖款之際,某乙即自行脫困逃離並報警捕獲某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既遂犯
(B)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3項之擄人勒贖罪未遂犯
(C)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D)某甲應依刑法第347條第5項後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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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78), C(4), D(10), E(0) #26779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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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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