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某甲意圖勒贖而擄走某乙,並將其綑綁置於山上空屋後,通知某乙之家屬給付贖款,惟尚未取得贖款之際,某乙即自行脫困逃離並報警捕獲某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既遂犯
(B)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3項之擄人勒贖罪未遂犯
(C)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D)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後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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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1), B(514), C(39), D(43), E(0) #267767

詳解 (共 7 筆)

#3728710

實務見解認為以被擄人是否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加害者實力支配之下為斷,至於文中「勒贖」實務見解向定位為主觀意圖而非客觀要件,不影響既未遂之認定。

換言之,只要主觀上有勒贖意圖及本罪故意而擄人成功者,不論勒贖未成或尚未取得贖金仍應負既遂之責(最高法院20 年上字第387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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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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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只要以勒贖為不法意圖的前提下,將人以強制行為帶走即構成本罪;而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也就是說,以向被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物取贖之意思擄人者,即構成本罪。

實務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刑事判決:「按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亦即行為人有使被害人以財物取贖人身之意思而為擄人行為,即應認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且該罪亦不以須向被擄人以外之人勒索財物為必要。」就認為,在擄人的時候就應該構成擄人勒贖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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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是指行為人客觀上有擄人行為,主觀上有勒贖的意圖。所謂「擄人」,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思,控制被害人使喪失行動自由的行為。擄人的手段並無限制,凡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其他非法的方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而喪失行動自由均屬之。

主觀上,行為人除了須有擄人故意之外,還必須有勒贖的意圖。所謂「勒贖」,是指勒索被擄人或第三人提出金錢、其他財物或其他財產利益,以贖回被擄人的人身自由。而被勒贖的對象,不以被擄人為限,第三人亦屬之,例如行為人綁架某甲,並向某甲的母親勒贖新台幣200萬元,即成立本罪。另外,由於「勒贖」是規範在主觀意圖要件,所以只要行為人在擄人行為之初,有勒贖的意圖,就已成立本罪,即使擄人後勒贖未果或並未進行勒贖,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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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有處罰未遂犯,規定於刑法第347條第3項,本罪的著手時點,是以擄人行為是否開始為準。至於如何判斷既遂或未遂?關鍵在於擄人行為是否已完成,換句話說,被擄人是否已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喪失行動自由,即是判斷行為人的擄人行為究為既、未遂。

例如行為人以勒贖為目的將被害人擄走綁於屋內,其行為已達既遂程度,即使之後被害人解開繩索破窗逃出,仍應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又例如行為人以勒贖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尚未將其架走之際,被害人不斷掙扎而逃脫,此時僅能論以本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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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8條之1的「準擄人勒贖罪」,是指「擄人後意圖勒贖」,視同為擄人勒贖。本罪與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的區別在於,擄人勒贖罪的行為人是基於勒贖為目的進行擄人行為,即擄人行為時已有勒贖意圖;而準擄人勒贖罪是擄人時並無勒贖意圖,而是擄人後另行起意產生勒贖意圖,例如行為人基於妨害自由目的將被害人關於房間內,嗣後臨時起意萌生勒贖意圖而向被害人家屬進行勒贖,則成立刑法第348條之1的準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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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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