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5.下列各罪中,何者處罰未遂犯?
(A)刑法第122 條之受賄罪
(B)刑法第 135條之妨害公務罪
(C)刑法第169 條之誣告罪
(D)刑法第 195條之偽造通用貨幣罪
(E)刑法第296 條之使人為奴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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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94), C(94), D(450), E(363) #267784

詳解 (共 7 筆)

#74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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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成立犯罪? 
(A)普通傷害未遂行為 〜〜告訴乃論罪
(B)重傷害未遂行為 〜〜〜加重結果犯、身體法益
(C)過失傷害行為 〜〜〜〜過失犯「法律規定,才罰」
(D)背信未遂行為〜〜〜〜財產法益?
答案A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A)殺人未遂行為〜〜〜〜〜〜生命
(B)使人受重傷未遂行為〜〜〜身體
(C)竊盜未遂行為〜〜〜〜〜〜財產
(D)偽造、變造私文書未遂〜〜名譽
答案D
25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A)殺人預備行為 〜〜〜〜〜生命
(B)預備偽造貨幣行為 〜〜〜財產「社會法益」
(C)預備強盜行為 〜〜〜〜〜身體
(D)預備竊盜行為〜〜〜〜〜財產「個人法益」
答案D
17 下列何種行為成立犯罪?
(A)詐欺未遂行為〜〜〜〜〜〜財產
(B)毀損未遂行為〜〜〜〜〜財產「告訴乃論」
(C)普通傷害未遂行為〜〜〜加重結果犯「告訴乃論」
(D)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過失犯「法律有規定才罰」
答案A
不成立未遂犯〜〜〜
1行為犯=既遂。 2加重結果犯=既遂  。3預備、陰謀犯(沒有未遂狀況)•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法感〜〜敝人淺見,
對預備至著手前階段,危及本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法益V•S國家、社會、個人法益(選項中影響愈重大,則成立"預備犯")。
同理可證〜〜
對著手後,形成未遂、既遂狀況。
若問未遂犯有處罰者----以法益侵害度較重大為選項中首選⋯⋯
 

告訴乃論,又稱不告不理,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的提出訴訟,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

中華民國告訴乃論罪列表
  •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罪)
    •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性交罪)
    • 第二百三十八條 (詐術結婚罪)
    •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
    •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
    •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
    •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 第三百十二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
    •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錄等罪)
    •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第三百十八條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
    •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電腦洩密罪)
    •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
    •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 第三百五十五條 (間接毀損罪)
    •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
    •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三百五十九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以上野人獻曝,有不足或錯誤地方,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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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27183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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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23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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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54

請將答案更為D,E

 

 (A)刑法第122條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D)刑法第195條之偽造通用貨幣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刑法第296條之使人為奴隸罪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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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86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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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84
195條明明有罰未遂,反之169條根本沒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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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4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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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993
未解鎖
罰未遂 : 使人為奴隸罪 、偽造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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