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2.下列各罪中,何者係屬純正身分犯?
(A)刑法第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B)刑法第131條之圖利罪
(C)刑法第136 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
(D)刑法第 163 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刑法第170 條之加重誣告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42), B(1055), C(192), D(890), E(179) #267781

詳解 (共 10 筆)

#812040
AB均為純正身分犯。瀆職罪(章)僅具特定身分之人(公務員)才能成立,換成一般人則無法成立。又,120~133為真正瀆職罪;134為不真正瀆職罪,公務員藉職務之便以故意犯瀆職罪章外之罪就加重刑責(罪責加重之不純正身分)。
C 任何群眾均可能成立135妨害公務,一旦係有首謀等計畫性群眾團體違反則提升為136(構成要件加重),屬不純正身分犯。
D 有爭議。淺見以為,任何人都能成立162縱放便利脫逃罪,但公務員違反則提升為163(罪責加重),為不純正身分犯。另外,亦屬134公務員之不純正瀆職罪之一,但因已有此條為特別規定,故不再依134二度加重,僅影響共犯之討論。
E 任何人都能成立169誣告,一旦對象是直系尊親屬就提升為170(罪責加重),屬不純正身分犯。
綜上,AB應為正確。
54
0
#3572656

5d733da8cdacd.jpg#s-1012,430

11
0
#3281674
162跟163的差異在於(職務上),16...
(共 1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3282019

163:屬於 純正身分犯

162: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163: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分析如下:

不純正身分犯(先以殺人罪來看):

271:殺人

272:殺人+兒子(身分)

275:殺人+母親(身分)

----------------------------------------(比較162及163)

162:縱放依法逮捕之人

無罪:縱放依法逮捕之人+公務員(身分)

163:縱放依法逮捕之人+公務員(身分)+職務上


可以看到163和162的不同,非僅有身分致刑有重輕,還要加上職務上,才成立163,因此163不是不純正身分和,而是純正身分犯


9
0
#2814487
個人傾向163為不純正身分犯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2258035
這題應該也要納入D,它只單純的問純正身分...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3585652

不純正身分犯為資格的加重、減輕或免除,若無特定資格,僅成立基本構成要件而無適用該加重、減輕、免除之規定。
加重: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卑親屬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減輕或免除:親屬縱放或便利逃脫罪、生母殺嬰罪、親屬相盜罪、親屬贓物罪。

故因此,本題應修正為AB為宜
4
1
#457164
ABD皆是
4
0
#3503295
公務員縱放人犯或便利人犯脫逃罪(刑法第1...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4001791

這題的D選項好奇怪,感覺有涉及雙重身分犯 ( ?

業務侵占在實務上是採納單一身分犯說,

也就是把他視為純正身分犯...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27957
未解鎖
刑法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
(共 3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