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8 行政處分之附款中,對於許可、認可等授益之行政處分,所附加之命相對人為特別義務者之意思表示,是為:
(A)負擔
(B)條件
(C)期限
(D)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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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56), C(8), D(12), E(0) #245879
統計: A(635), B(56), C(8), D(12), E(0) #245879
詳解 (共 1 筆)
#219995
(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
(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
(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
(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
(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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