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甲明知乙所持之音響是偷竊所得之物,但貪圖低價,仍向之購買。」甲、乙成立何罪?
(A)甲幫助竊盜罪;乙除原犯之竊盜罪外,另成立買賣贓物罪
(B)甲牙保贓物罪;乙除原犯之竊盜罪外,另成立買賣贓物罪
(C)甲故買贓物罪;乙除原犯之竊盜罪,不另成罪
(D)甲收受贓物罪;乙除原犯之竊盜罪外,不另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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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41), C(1615), D(304), E(0) #268298
統計: A(52), B(441), C(1615), D(304), E(0) #268298
詳解 (共 5 筆)
#801183
甲:知其為贓物而購買,成立故買贓物(349II)。亦為刑分處罰事後幫助犯之典型。
乙:竊盜後銷贓屬不罰後行為,猶如殺人後棄屍(不另論247)、偷竊後毀損(不另論354),故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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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952
===牙保===
指的是居間介紹收受、搬運、寄送、故買
比如說某甲持有贓物,想要銷贓,但是苦無管道,此時某乙居中協調使得某丙買下某甲所持有的贓物,則某乙便是所謂的牙保
作牙保行為的人,有一個古詞稱為牙人,簡言之就是經紀人
以下是教育部線上國語小字典裡面查出來的牙人的意思
居間買賣,代銷貨物的人。醒世恆言˙卷三十五˙徐老僕義憤成家:與牙人算清了帳目,收拾起程。亦稱為經紀。
===故買===
"故買"贓物罪之成立,自以:故買之標的,為贓物;及行為人故買之時,明知其為贓物二者為前提
刑法第349條第二項的故買贓物罪的成立,
必須是故買贓物之人於買受時,
知其所受之物為贓物,
方有故買贓物罪之故意,
而該當於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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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54
這算是舊題目了,現在已經沒有牙保
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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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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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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