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雇主經許可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 國特定專業人才,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 多少年?
(A)2 年
(B)3 年
(C)5 年
(D)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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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8), C(40), D(3), E(0) #3020491

詳解 (共 1 筆)

#5957321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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