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原奬勵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
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計畫,得依擴大新增投資金額取得增加法定容積後,其
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予增加法定容積。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B)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之十
(C)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內政部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D)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得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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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38), C(157), D(127), E(0) #3171243
統計: A(329), B(138), C(157), D(127), E(0) #3171243
詳解 (共 2 筆)
#5971648
#9-1
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
三、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審認核定文件:百分之二。
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三、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審認核定文件:百分之二。
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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