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人民團體名稱之選定,人民團體有自主決定之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其屬憲法所保障之:
(A)表現自由
(B)一般人格權
(C)結社自由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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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83), C(3874), D(6), E(0) #13298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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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名稱的選定是牽涉到結社自由,別被"名稱"這兩個字給騙而去選姓名權或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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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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