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以下對於典型總統制國家的行政、立法二部門之互動關係的描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
(B)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國情諮文
(C)內閣部長得由國會議員兼任
(D)行政部門的首長需赴國會備詢
統計: A(218), B(2276), C(187), D(919), E(0) #130798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對於典型總統制國家的行政、立法二部門之互動關係的描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錯誤。
→ 在「制衡機制」上,「總統制」下的「國會」對於「總統」具有「立法」、「預算」、「人事同意」、「彈劾」、「調查」等權可以「制衡監督」;至於,「總統」則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等以為牽制,而國會則可以三分之
二的超級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如此否決--反否決的制衡機制,固然有可能形成「個案式」的僵局。不過僵局也可能只是侷限在個案,而不是如內閣制下動不動倒
閣、解散國會之天翻地覆大變動。尤其,總統制正是藉由承認某種僵局的無可避免,來迫使行政、立法兩權的不斷協商、溝通,以求化解僵局。 *所以,此(A)選項應修正為 : 總統「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才正確。
(B)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正確。
→「總統」的「咨文權」 :
美國憲法第2條第三項規定:「總統應隨時向議會報告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且以總統認為必要且適當的政策向議會建議,以備議會考慮」。早期此項權力對國會的影
響力較小,後來進入傳播世紀以後,總統每每利用發表國情咨文的時候,宣布重大政策,並嘗試對國會施加壓力。
(C)內閣部長得由國會議員兼任~錯誤。
(D)行政部門的首長需赴國會備詢~錯誤。
→ 行政部門的官吏「不能兼任」國會議會; 行政部門的官吏也「不得」列席「國會」替自己的政策「辯護」或「備詢」。相對的,國會議員也不能兼任政府的官員,行政部門如果要提法律案、政策案,只能透過同黨的國會議會進行(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
*所以,此(C)選項應修正為 :內閣部長 ( 即「行政部門」的「官吏」 ) 「不得」由「國會議員」兼任才正確。
*所以,此(D)選項應修正為 : 「行政部門」的「首長」 ( 即「行政部門」的「官吏」 ) 「不需」赴「國會」備詢才正確。
一、「內閣制」特徵 :
(一) 國家元首「虛位化」。 (二) 行政立法「兩權合一」。 (三)「內閣」對「國會」負責。 (四)「內閣」與「國會」可「相互對抗」。 (五)「副署」制度。
二、「總統制」特色 :
(一)「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同時亦是「行政首長」。 (二) 「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分立」的。
(三)「總統」與「國會」各對「人民」負責。
(四)「總統」與「國會」是「相互制衡」。
三、「雙重行政首長制」= 「混合制」特色 :
(一)「總統」由「人民」直選,具「若干實權」。
(二)「內閣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國會同意」,「閣員」
則由「總理任命」。
(三)「內閣」對「國會」負責。 (四)「內閣總理」或「相關部長」具「原則性副署制度」。
何謂「國情咨文」: 按照「美國慣例」,每年年初,「現任總統」都要在「國會」做「年度報告」,闡述「政府」的「施政方針」,被稱為「國情咨文」。
「美國」在「開國初期」,就有了「國情咨文」這種形式。《美國憲法》第2條第三款中寫道 :「總統應隨時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這裡的「聯邦情況」後來演變成了「國情咨文」。1790年1月8日,「美國首任總統」喬治 . 華盛頓做了第一份關於「聯邦情況」的「報告」,該「報告」當時被稱為「年度諮文」。1945年,該「報告」開始被「正式」稱為「國情咨文」,並且不再僅僅面對「國會議員」,而是通過「廣播電視」面向「廣大民眾」傳遞「總統」的「政策主張」。
經過幾百年的演變,「國情咨文」已經變成「總統駕馭與國會關係的一個基本手段和發揮國家領導作用的有力方式」,特別是「電視直播」的出現,使「國情咨文」從「空洞的政策演說」演變成一項重大的「遊說宣傳」。歷屆「美國政策」都非常重視「國情咨文」的「作用」,歷史上著名的「門羅主義」就是「門羅總統」通過「國情咨文」的「形式」傳遞出來的。雷根也在其「國情咨文」中闡述其「邪惡的蘇維埃帝國」的「政策主張」。
現在,不僅是「美國」、「俄羅斯」、「菲律賓」等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也都把「總統」向「國會」發表的「年度報告」稱為「國情咨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1919061
1.國會不能對總統進行不信任投票,而總統同時也不能解散國會。
2.行政部門的官吏不能兼任國會議會,不得列席國會替自己的政策辯護或備詢。相對的,國會議員也不能兼任政府的官員
請問(D)行政部門為什麼不需要赴國會備詢??那我國也是如此嗎?
內閣部長不得由國會議員兼任
行政部門的首長無需赴國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