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下列何者有到會備詢之義務?
(A)法官
(B)檢察官
(C)考試院考試委員
(D)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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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5), C(221), D(2799), E(0) #134751

詳解 (共 3 筆)

#761462
質詢是直接去院會被全部立委刮
備詢是去各代表委員會被一部分立委刮

而質詢是所有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都要到
備詢則是只要行政院部會首長且非獨立行使職權和司法監察考試三院之非獨立行使職權者都應有義務到

因此
(A)法官-------------------->司法院有獨立行使職權者
(B)檢察官---------------->行政之法務單位(有獨立行使職權)(?)
(C)考試院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考試權職權者
(D)內政部政務次長
---->行政單位---->有義務被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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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15
釋字 第461號 解釋文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 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 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 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 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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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17
行政院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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