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法院於審判時,認為被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何種期間之緩刑?
(A)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B)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D)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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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1305), C(64), D(284), E(0) #268311
統計: A(338), B(1305), C(64), D(284), E(0) #268311
詳解 (共 3 筆)
#555234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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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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