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而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而解散,首謀者論以
(A)妨害秩序罪既遂犯
(B)妨害秩序罪未遂犯
(C)妨害秩序罪預備犯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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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5), B(58), C(42), D(941), E(0) #268320
統計: A(915), B(58), C(42), D(941), E(0) #268320
詳解 (共 8 筆)
#348154
因為該首謀者已經解散了,當然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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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35
因為第三次有解散啦,故不成罪。不解散乃構成要件,非客觀處罰條件。
若該管公務員雖超過三次,仍願繼續為之(繼續命令其解散,心戰喊話?XD)而不願造成衝突,且最終仍有解散,由於未有法益侵害發生,則該首謀者依然不成立犯罪。
若該管公務員雖超過三次,仍願繼續為之(繼續命令其解散,心戰喊話?XD)而不願造成衝突,且最終仍有解散,由於未有法益侵害發生,則該首謀者依然不成立犯罪。
或如原首謀者已解散,但仍有不願解散之人留在現場,則僅留下之人成立罪名,原首謀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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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13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此題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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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575
是考刑法,不是考眼睛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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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283
可是三次"以上" 不是應該包含本數三次?
本題達到三次才解散 應該要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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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32
解散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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