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在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中,若無致生危險這一要素者,一般稱為:
(A)抽象危險犯
(B)具體危險犯
(C)不作為犯
(D)實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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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0), B(279), C(254), D(107), E(0) #268328
統計: A(1780), B(279), C(254), D(107), E(0) #268328
詳解 (共 8 筆)
#1170166
有放火的行為,屬抽象危險犯,不看結果是否發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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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203
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他不必造成結果,就已經足夠危險。
例如:A準備汽油要燒你家,正常邏輯想都知道,他不必真的把你家整個都燒了你才會感覺危險,光是他在準備燒你家的時候你就會覺得危險爆了。
具體危險犯則是要產生一個具體的結果。
例如: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致生公共危險代表他做這件事一經造成一定程度的結果,而且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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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449
舉房子為例
173 174都是(直接)燒房子阿!!!!
175是先燒房子以外的東西,導致發生房子燒起,罪當然比較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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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3117
致生公共危險者: 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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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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