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甲、乙、丙三人基於共同行為之決意,於某夜前往丙擔任管理員之倉庫行竊,由丙提供倉庫地形圖,並約定時間,在丙擔任守夜之夜晚,故意睡覺並不將倉庫門上鎖,由乙在外陎把風,甲進入倉庫行竊,順利竊得貨物離去。請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甲、乙、丙三人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 甲成立竊盜罪、乙之把風行為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丙之不作為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C) 甲、丙二人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乙之把風行為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D) 甲成立竊盜罪、乙之把風行為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丙之不作為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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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3), B(172), C(122), D(236), E(0) #268331
統計: A(4133), B(172), C(122), D(236), E(0) #268331
詳解 (共 6 筆)
#620686
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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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510
因為丙是利用上班睡覺及不鎖門方式,來促使甲乙行竊順立,這邊屬320+28。
丙不屬於321加重要件 結夥三人上犯之者,[結夥]實務認為(要當下在現場一起實行犯罪行為為限),如丙為把風才足以算是[結夥]犯行。
丙的行為屬,提供有利的犯罪現場,不鎖門及睡覺(行為的負擔)且有決意(犯意的聯絡),只屬共同正犯,不屬加重要件的結夥犯。
有錯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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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15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按正共犯區分理論,實務係採「主客觀擇一理論」,亦即主觀上為自己犯罪或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皆論以正犯。(25上2253判例)
查本案之丙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依上述實務見解,是為正犯。
次查其與乙有事前之犯意聯絡,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
另外,關於正共犯之區分,德國通說系採「支配性理論」,核心有犯罪支配力者,為正犯;反之若為邊緣、支配力低者為共犯,本案之丙依此說,不只提供地形圖,更故意不鎖門,自非邊緣地位,而為具有整體犯罪支配力之共同正犯。
另外亦有「客觀說」、「主觀說」、「修正客觀說」、「主客觀混合說」。詳可見日派學者與德派學者所著之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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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956
未何不是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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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241
把風不算結夥吧?最多只成立共同正犯而已,因為沒有下手實行竊盜構成要件行為???
三樓是不是說錯了?(單純討論無其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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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494
可是題意是說丙故意睡覺不上鎖,代表也在犯罪現場,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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