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十九歲之大學生甲在學校打籃球時,為了搶球不慎將同學乙撞倒在地,造成乙手臂骨折。問甲之行為得主張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被害人之承諾
(C)依法令之行為
(D)容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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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61), C(58), D(3711), E(0) #268342

詳解 (共 8 筆)

#3678306

容許風險客觀歸責理論下所思考的問題,而客觀歸責理論目的,是要限制因果關系的聯結(即存在)。

容許危險,有部份學者認為是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雖然容許危險還有很大爭議,不過本質上應該是不同概念)。


舉例:
甲、乙、丙、丁、戍、已六人在籃球場上打籃球,比賽中甲為不使乙得分,明知於乙投籃時,將其推倒會使乙重心不穩跌倒受傷,仍為之,使乙受輕傷,乙心生不滿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須負刑事責任?
 乙受傷是甲故意行為,以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來看,甲對乙須負責,如此時甲主張其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在此甲不只是製造風險,而是產生一個危險,就此不適用之,所以甲對乙的因果關係,仍存在。

但比賽可能就有危險存在,就比賽產生的部分侵害,可以認為是法律所容許的危險,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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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656
在從事任何運動項目時,會出現各種意外事故...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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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381
容許之風險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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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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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7232
資料來源:公設辯護人:打籃球意外使人受傷,沒有法律責任

「容許的風險」可說是學理、司法審判實務上所共同承認的一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本人與對方打三對三鬥牛籃球,搶籃板時候對方跌到」,依據這樣的事實來看,「讀者」沒有過失責任,民事上不構成侵權行為、刑事上也不成立過失傷害罪。因為:三對三鬥牛籃球是國家法令沒有禁止的運動、更是社會所容許的正當體育活動。這樣的運動,參與者之間必然會有推擠、碰撞,甚至踩踏的事件發生,這是無可避免的;也就是說,這些都是藍球運動之中必須被容任的、合理的、可能的、而為法律秩序所容許的風險。在這合理的可能、容許的風險之中,果真造成他人受到擦傷、挫傷、紅腫、瘀血......等傷害,「讀者」不必承擔過失責任(沒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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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544
容許風險應該是在客觀構成要件的歸責打掉
客觀歸責理論是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且風險正常合理的實現
不是「法不容許風險」何來歸責可言又為何成立構成要件?
本題問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要討論正當防衛或超法規阻卻事由
怎麼會是容許風險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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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753
容許風險是在構成要件階層吧?題目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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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857

想請教

容許之風險

不是應該是"阻卻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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