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於七月一日犯竊盜罪,七月五日犯傷害罪,兩罪應屬:
(A)想像競合犯
(B)牽連犯
(C)連續犯
(D)數罪併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 B(23), C(264), D(2790), E(0) #268350
統計: A(184), B(23), C(264), D(2790), E(0) #268350
詳解 (共 3 筆)
#737536
連續犯已經刪除了
因為無論犯多少罪,最多只加重1/2
形成可以讓警察消案、製造破案率的捷徑
更使人覺得反正只加重1/2,就更肆無忌憚的違法
變項鼓勵犯罪
因為無論犯多少罪,最多只加重1/2
形成可以讓警察消案、製造破案率的捷徑
更使人覺得反正只加重1/2,就更肆無忌憚的違法
變項鼓勵犯罪
45
0
#633813
C)連續犯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牽連犯
所謂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
例如殺人之後為滅跡而放火,犯殺人罪而其結果行為又觸犯毀損屍體罪。牽連犯之處斷,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從一重處斷。
20
1
#811223
D〜〜刑法
第50條(數罪併罰與限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