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應處:
(A)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B)違背職務行賄罪
(C)圖利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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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19), C(46), D(427), E(0) #268356
統計: A(370), B(19), C(46), D(427), E(0) #268356
詳解 (共 4 筆)
#2810222
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n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n價額。 本條沒有處罰行賄罪 答案改成D 最佳解怎麼不看看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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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0
蕭威志 國三下 (2012/01/16 21:33):讚1人讚!
1.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98.8.24 行政院第 3163 次院會通過 100.6.7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0.6.29. 公布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背景 不違背職務之行賄不構成犯罪,引發外界質疑「收錢的人有罪,送錢的人沒事」
之不公義現象。 訂定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可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之錯誤觀念。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 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98.8.24 行政院第 3163 次院會通過 100.6.7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0.6.29. 公布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背景 不違背職務之行賄不構成犯罪,引發外界質疑「收錢的人有罪,送錢的人沒事」
之不公義現象。 訂定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可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之錯誤觀念。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 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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