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其犯罪之著手時點,依我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係屬正確?
(A)侵入住宅時
(B)接近財物進而物色財物時
(C)已接觸到所欲竊取之物時
(D)足以導致財物支配權轉移之掌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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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1319), C(82), D(163), E(0) #268361

詳解 (共 6 筆)

#438360
實務上竊盜以用眼梭巡財物為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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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794
最高法院 82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 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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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534
現今實務見解則認為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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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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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49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1889

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指出「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可認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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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377
常考的著手時點判例如下
1 放火罪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4311 號判決:所謂放火,乃指故意以火力傳導於特定之目 的物,使其燃燒之意,是放火罪著手與否之判定,應以行為人是否著手燃點引火 媒介物為斷。若行為人僅潑灑完汽油,持打火機欲點火經人制止,此尚非放火罪 之著手。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4578 號判決認為,如果是潑灑汽油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 上,此仍屬放火罪之預備階段,尚未著手。
2 竊盜罪
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 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3 加重竊盜罪
最高法院 27 年滬上字第 54 號判例:刑法第 321 條之竊盜罪,為第 320 條之加重條 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至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不 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 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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