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甲以某遊樂場的代幣混充為新台幣十元硬幣,投入某百貨公司所設立的收費電動按摩座椅,享受按摩十分鐘。問甲應成立下列何罪?
(A)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B)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C)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二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
(D)第三三九條之二第二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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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25), C(1955), D(330), E(0) #268343
統計: A(13), B(125), C(1955), D(330), E(0) #268343
詳解 (共 2 筆)
#4325020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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