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甲女以強暴手段強行與鄰家十三歲之男童乙發生性行為,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
(B)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D)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與幼童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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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196), C(12), D(361), E(0) #268344
統計: A(175), B(2196), C(12), D(361), E(0) #268344
詳解 (共 6 筆)
#433052
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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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89
強暴手段屬於強制性交要件,而未滿14歲為加重罪則條件,故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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