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甲在某十字路口車陣中散發傳單,遭交通警察乙取締,深覺不滿乃破口大罵:「警察只會欺善怕惡,真是龜孫!」而當乙將其所開立之罰單收執聯交付給甲時,甲更是氣憤地將該罰單收執聯撕毀。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罪?
(A)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
(B)第一四○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
(C)第一三八條第一項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文書罪
(D)第三○九條第二項強暴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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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741), C(286), D(26), E(0) #268347
統計: A(254), B(1741), C(286), D(26), E(0) #268347
詳解 (共 3 筆)
#6179364
收執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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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8636
B是不是也不對?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原本分為「侮辱公務員罪」與「侮辱職務罪」,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侮辱職務罪已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而侮辱公務員罪則應限縮解釋,必須行為人出於妨害公務的意圖,且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犯罪,並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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