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有關刑法上故意與過失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稱為有認識之過失
(B) 意圖犯除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之外,尚頇具備法定之不法意圖,因此意圖犯只會影響量刑,而不會影響故意犯之成立
(C) 動機係指引起外在行為之內在原因,每一個故意犯均有其動機,因此動機事關犯罪成立與否,而不影響量刑
(D)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為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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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1), B(235), C(166), D(84), E(0) #268329

詳解 (共 7 筆)

#633850

故意的類型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為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件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例如
某甲預謀殺害某乙,明知後果並決意將之殺害,此等明知而故犯為「直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對構成犯罪事實無具體確定認識者,其情形不一,有對犯罪客體無確定認識者,有對於犯罪結果無確定認識者,前者之情形為擇一故意,及概括故意,而後者之情形為未必故意,分述如下:
1、   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一定結果之發生,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例如
某甲將一罐下了藥的飲料放置冰箱,同寢室的某乙,開冰箱後將放了藥的飲料喝下,導致
某乙中毒。
2、   擇一故意
行為人對數個目的物中,何者發生一定之結果,無確定之認識,但卻之必有其中之一,發生此結果者,為擇一故意。
例如
甲乙二人並立,丙自後持槍突擊之,明知甲乙二人中必有一人中彈之類是。
3、   概括故意
或稱為累積的故意。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僅有概括之認識而不確知究有多數若干目的物可發生一定結果者,為概括故意。
例如
投炸彈於公共集會之所,明知必發生傷亡結果,但於傷亡者究有某幾人,並無確定認識之類是。

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GUO1_5CAGQd5gcdjlyeVrrkrYw.X/article?mid=186&prev=252&l=f&f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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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349696

刑法第14條第1項: 無認識過失: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刑法第14條第2項: 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定不發生

17
0
#633855
有認識過失

指對犯罪事實之發生認識其可能發生,而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決不致發生此事實,因而疏於防止,終致發生犯罪事實之謂。此種過失為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對於行為客體存有危險,但因低估此等危險程度或高估其自己之能力,或是單純認為自己正在好運當頭,而在主觀心態上確信不致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可是仍舊發生犯罪結果之情形。例:實彈射擊,雖認識傷人可能,但自信射擊準確,不致誤中行人,而終致傷人。


「未必故意」除需對事實之認識外,尚以未必發生之意思決意為其行為,亦即縱或發生亦所不顧之意思(對事實之容認),是不否定該結果之發生,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違背其本意」之謂。例如練習實彈射擊,適其前有行人,預見有傷人之可能,繼又以未必即因此傷人之意思而為之,按其本意,縱或傷人亦所不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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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808
還是會影響其量刑
2
1
#921535
C?
2
2
#5603328
(A)刑法§14:(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
(共 3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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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344

(B) 意圖犯除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之外,尚頇具備法定之不法意圖,因此意圖犯只會影響量刑,而不會影響故意犯之成立

例如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主觀竊盜故意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也是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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