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接前題,若甲一開始即為了製造假鈔,因而準備相關器械與原料,並且製造出數張新台幣仟元之紙幣,在尚未拿到超市購物前,就已被查獲,則甲之行為成立
(A)偽造貨幣罪既遂犯
(B)偽造貨幣罪未遂犯
(C)行使偽造貨幣罪既遂犯
(D)行使偽造貨幣罪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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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7), B(237), C(118), D(403), E(0) #268325
統計: A(3147), B(237), C(118), D(403), E(0) #268325
詳解 (共 3 筆)
#814610
尚未著手196,僅為19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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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477
106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
要旨:
按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既未遂階段之認定係以行使目的已否達到為判斷標準。若相對人於一收受時即識破,知行為人所交付者為偽鈔,則不能認為行使完成,應認行為尚屬未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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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03
第195條(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6條(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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