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該條文之構成要件,所以為具體危險犯之犯罪類型,係以
(A)放火燒條文中標的物
(B)放火燒燬條文中標的物
(C)放火燒燬條文中標的物且致生公共危險
(D)放火燒燬條文中標的物而未致生公共危險因而處罰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176), C(4917), D(161), E(0) #268323

詳解 (共 5 筆)

#4490297
具體危險犯
1、條文裡通常會有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 (構成要件)
2、為具體的危險犯,需要證明和判斷,確定行為有危險的結果,也稱為「司法認定的危險」。
3、具體危險犯是重視行為帶來危險結果的危險
4、例如刑法§174II「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抽象危險犯
1、指行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而被禁止。
2、既然為抽象的危險犯,因為危險的結果還沒有發生,不知道危險的程度如何判斷,所以立法者在立法上推定危險的定義,稱為「立法者的推定」。
3、抽象危險犯是重視單純危險行為本身的危險
4、例如刑法185-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條內的款項都屬於危險事項,縱使沒有發生危險的結果,因本身具有潛在危險,所以還會成立犯罪
28
0
#2745001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
(共 3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719603
173、174 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致生公...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78594

662b53f3a95f2.jpg

4
0
#1539694
有條文嗎
3
4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2038
未解鎖
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
(共 1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