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原為外籍人士,於6年前完成歸化我國國籍,近來遭人檢舉當年係與我國人假結婚,請問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A)須於知悉3年內查明、撤銷
(B)應立即撤銷其歸化許可
(C)歸化完成雖已逾5年,內政部仍得撤銷
(D)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始可撤銷其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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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9), C(80), D(474), E(0) #3126703

詳解 (共 5 筆)

#6076630

國籍法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2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3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依內政部網站新聞公告,假結婚或假收養須經法院判決,因法院審理,自當以司法權調查相關事實,以資審認,並非遭人檢舉,即撤銷歸化許可。當事人如對法院判決不服,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另如對內政部行政處分不服,亦可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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