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人之任命,有法律明文規定最低年齡之限制?
(A)司法院院長
(B)審計部審計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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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4), B(1006), C(196), D(1695), E(2) #164597
統計: A(804), B(1006), C(196), D(1695), E(2) #164597
詳解 (共 10 筆)
#120342
監察院組織法 3之1 須年滿35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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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342
正、副總統:40歲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35歲(監察院組織法)
直轄市、縣市長:30歲
鄉鎮市長:26歲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立委、村里長:2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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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27
憲法增修第7條第二項就有寫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所以監委是包括正副院長的
再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
所以監委是包括正副院長的
再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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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11
監察院組織法第 3-1 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 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 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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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71
(考試委員資格)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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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457
監委有包括正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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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52
無解 我查到的也是寫監察委員 又不是監察院長 超瞎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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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998
(A)司法院院長(X)
(B)審計部審計長(X)
(C)考試院院長(X)
(D)監察院院長(O;35歲)
監察院組織法 第 3-1 條 (監察委員之資格)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B)審計部審計長(X)
(C)考試院院長(X)
(D)監察院院長(O;35歲)
監察院組織法 第 3-1 條 (監察委員之資格)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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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86
92那條早就修憲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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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87
第三條之一(監察委員資格)
第六條(院長職務及其與副院長、委員出缺之繼任人任期)
|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
|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
|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
|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
|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
|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
|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
第六條(院長職務及其與副院長、委員出缺之繼任人任期)
|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
|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
|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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