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並非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業務?
(A)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B)跨國婚姻媒合
(C)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D)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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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357), C(263), D(61), E(0) #815535

詳解 (共 4 筆)

#1322185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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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785
移民法59條1項
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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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48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項: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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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656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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