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屬改姓原因?
(A)原名譯音過長
(B)因宗教因素還俗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統計: A(53), B(49), C(1055), D(46), E(0) #1357870
詳解 (共 4 筆)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題目應是錯了,是"改姓名"而非"改姓"。
1.只改姓不改名: 血緣、家族、婚姻相關問題,
被收養了姓氏跟爸媽不一樣很奇怪,所以改個姓,
爸媽是外國人姓氏太長,所以改個姓。
2.只改名不改姓: 求個方便而已,但還是有點在乎家裡人看法,把姓改掉豈不太不孝。
(1)跟某些人名字一樣,生活造成困擾。(跟某同學搞混、被嘲笑是殺人犯)
(2)雖然被收養,但是流著自己家的血,所以只改名字表示新生活開始
(3)特殊原因三次機會 (小時候一次,長大兩次)
3.姓名全改: 不想讓你看出來我是誰
(1) 原本的名字打錯了乾脆砍掉重練
(2) 出家或還俗,要當新的人
(3) 特務當然要假名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