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違反規定者之處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返還支付人
(B)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倍返還支付人
(C)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
(D)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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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9), C(252), D(2791), E(0) #1572764
統計: A(42), B(89), C(252), D(2791), E(0) #1572764
詳解 (共 4 筆)
#3664096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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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569
(D)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雙加息加倍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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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651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經紀條例 第19條2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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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99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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