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務員服務法,下列關於公務員義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職務需要,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B)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C)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D)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無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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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8), C(163), D(784), E(0) #168685

詳解 (共 6 筆)

#509091
 (D)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無限"公司股東(改為"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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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3

公務員服務法救第13條  不可為無限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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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43
已經考到 那麼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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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1

(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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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056

(A)公務員因職務需要,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服務法第20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B)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服務法第21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C)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D)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無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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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39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07  19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3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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