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依何種法律處斷?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員懲戒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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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06), C(7), D(881), E(0) #168693

詳解 (共 1 筆)

#493931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07 19

考試銓敘部人事管理目

第 13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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