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B)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C)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D)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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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1), C(993), D(72), E(0) #168704
統計: A(52), B(51), C(993), D(72), E(0) #168704
詳解 (共 3 筆)
#509119
(A)經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改為"除自願者外"
(B)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改為"考試院"
(D)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改為"第十二職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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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75
| 第 18 條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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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598
張潤書 行政學 修訂四版 第527 頁 表22-1
簡任 ( 官等 ) 14職等 常次 (職位 )
簡任 ( 官等) 13職等 局(署)長 (職位)
簡任 ( 官等 ) 12職等 司處長 ( 職位 )
簡任 ( 官等) 11職等 副司出長 ( 職位 )
簡任 ( 官等 ) 10職等 專門委員 ( 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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