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所稱應予留職停薪之事由?
(A)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B)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C)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D)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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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7), C(91), D(358), E(0) #168712
統計: A(26), B(37), C(91), D(358), E(0) #168712
詳解 (共 5 筆)
#509159
| 第 4 條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 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 者。 六、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 、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 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 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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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08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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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80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
(1)應留職停薪(原則:2年)
a.服兵役--依兵役法定留停期間
b.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奉准延長--依訓練進修法定留停期間
c.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依訓練進修法定留停期間
d.奉派協助友邦
e.公務借調
f.公營事業借調
g.輕刑確定 易服勞役
h.公病假延期已滿 仍不能銷假--依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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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4357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A)。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B)。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C)。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前項第四款人員,以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國策,且經政府機關指派出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借調占缺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依規定得予權理之資格,並由該職務之任免權責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人員,以經主管各該借調事由之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辦理借調者為限。
(D)在第5條得申請留職停薪,非第4條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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