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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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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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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4018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4018
年份:
99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39 關於懲戒案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B)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C)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D)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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