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被付懲戒人停職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D)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罰金之宣告,其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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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7), C(24), D(1187), E(0) #168726

詳解 (共 6 筆)

#492548

(D) “罰金”應改為“褫奪公權”

《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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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90
第 3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第 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 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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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81

為什麼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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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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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955
已修法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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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553
答案沒變裡面的字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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