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提出再審議之時間限制為三十日
(B)懲戒處分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C)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D)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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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06), C(22), D(16), E(0) #168713

詳解 (共 2 筆)

#343650
懲處才有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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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5 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16 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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