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民國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中,下列何者遭到刪除?
(A)忠誠查核
(B)資遣
(C)機要人員之進用
(D)商調他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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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70), C(54), D(29), E(0) #168707
統計: A(106), B(470), C(54), D(29), E(0) #168707
詳解 (共 4 筆)
#509139
原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有關公務人員之資遣規定,因已移列至新修正退休法第7條規範,原依該法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因法源變更,須配合廢止,考試院近日內將會銜行政院公告自100年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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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4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891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刪除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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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44
| 第 40 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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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062
(A)→第4條第2項: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C)→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D)→第22條: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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