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所為之銓敘審定程序不服,得依何種法律提起救濟?
(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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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3), C(61), D(1003), E(0) #168709
統計: A(22), B(23), C(61), D(1003), E(0) #168709
詳解 (共 2 筆)
#509152
| 第 25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 第 7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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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72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
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9任用法第24條之1第2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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